财政部3月7日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分别减半征收和免征车船税,并明确相关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财政部表示,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工信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而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则由三部委另行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进行规范。
《通知》规定,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其中包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并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其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需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
而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则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且其动力电池不为铅酸电池,并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在功率要求上,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其中不含电能转化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以及不含电能转化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的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两者都应小于60%。
关于节能型商用车、节能型船舶、新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相关部门表示将另行制定。《通知》要求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上述对应两种减免税车型目录。三部委将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审查,不定期发布《目录》公告,并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对车型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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